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将我市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济南市城区范围(绕城高速以内,含章丘市城区),自2008年7月1日起,凡新开工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公司产品:
保水剂二、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备案准入制,生产企业在禁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生产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标准、规程或市建委发布和认可的其它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满足各种建筑施工技术要求的产品系列,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质量证明书,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的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预拌砂浆运输设备应当保持外观清洁,避免沿途污染。
四、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投标时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报价,选用已经备案的商品砂浆;施工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并将预拌砂浆有关质量检测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使用干拌砂浆的,使用袋装砂浆比例不应高于30%。
五、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此编制工程概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数量、费用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否则,招标人应当认为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六、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预拌砂浆设备,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通过的,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
八、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政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达到规定比例时,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预拌砂浆产品特点,放宽其运输车辆通行道路和时限许可范围,对其事故、违章车辆给予变通置留等方便。对未按本规定“禁现”的施工项目运输车辆,从严管理通行道路和时限。
十、环保部门针对现场搅拌砂浆制定、发布其扬尘污染评测收费办法,对未按本规定“禁现”的施工单位从严收取扬尘、噪声排污费和超标罚款。
十一、建设部门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对建筑设计、预算、招标、监理、现场管理等方面未按本规定“禁现”的有关单位,从严管理、从重处罚。
十二、行政执法局按照我市散装水泥管理及国家“禁现”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情结予以查处。
十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商品砂浆技术标准的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十四、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十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是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公安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做好 “禁现”的各项综合管理工作。
十六、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局依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砂浆发展的规定。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交通局
济南市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济南市环保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